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张春雷。
张瑜诉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春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瑜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在新乡医学院的工程结算款76693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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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张春雷。
张瑜诉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春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瑜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在新乡医学院的工程结算款76693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