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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瑜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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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张春雷。

张瑜诉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春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瑜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在新乡医学院的工程结算款76693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