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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秀珍与陈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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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秀珍。被执行人陈花荣。

高秀珍申请执行陈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根据高秀珍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3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花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花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