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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景英、王雯等与范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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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景英。申请执行人王雯。申请执行人王聪敏。申请执行人金瑛。申请执行人金璐。申请执行人张可可。申请执行人梅道安。申请执行人姜桂英。申请执行人张美玲。申请执行人崔娟。被执行人范金燕。

王景英、王雯、王聪敏、金瑛、金璐、张可可、梅道安、姜桂英、张美玲、崔娟申请执行范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金燕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景英、王雯、王聪敏、金瑛、金璐、张可可、梅道安、姜桂英、张美玲、崔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379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范金燕名下位于中原区房屋(产权证号:99××**)及中原区门面房(产权证号:03××**)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金燕名下位于中原区房屋及中原区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