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智伟。被执行人杜娟。
申智伟诉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智伟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3年1月1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杜娟的配偶为吴志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娟及配偶吴志广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