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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智伟与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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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智伟。被执行人杜娟。

申智伟诉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智伟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3年1月1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杜娟的配偶为吴志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娟及配偶吴志广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