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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瑞与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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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庆敏,主任。

王瑞与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瑞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82824.4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