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庆敏,主任。
王瑞与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瑞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82824.4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