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吉了。被执行人叶巍。被执行人徐琼。
申请执行人刘吉了与被执行人叶巍、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吉了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巍、徐琼现下落不明,经查证其银行无存款,也没有房屋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叶巍、徐琼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吉了的20万元及赔偿金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温乐执字第27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宋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