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林周,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永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候永俊银行存款或其他劳动收入20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