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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掋小敏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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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王爱民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01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郭晓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