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王爱民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01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郭晓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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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王爱民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01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郭晓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