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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栩与左根峰、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4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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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栩申请执行左根峰(又名左根锋)、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1)新民初字第2458号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左根峰的车辆依法进行了处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裁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董宝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