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桂荣,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金垒,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二欣,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桂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二欣、吴金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桂荣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二被执行人高二欣、吴金垒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桂荣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loz2010loz新执字第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赵广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