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素贞,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巧红,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提取被执行人陈巧红收入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韩和平审判员:王新田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广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高素贞,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巧红,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提取被执行人陈巧红收入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韩和平审判员:王新田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广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