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德胜。被执行人张国平。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与被执行人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清红审判员:兰望宏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叶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