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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乐四海与袁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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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四海。被执行人袁家浩。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乐四海与被执行人袁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