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建鹏。被执行人邓金锋。
马建鹏与邓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建鹏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金锋归还其借款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金锋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