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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哎呀呀食品有限公司、付佃明、于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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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哎呀呀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佃明。被执行人于洪芳。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哎呀呀食品有限公司、付佃明、于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0月26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5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4元。已执行467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