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会与被执行人张玉海、王俊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312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会、张玉海、王俊远。

申请执行人周会与被执行人张玉海、王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3287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俊远所有的位于青云小区11号楼西单元606室暂无产权证件及相应的房地产合法开发手续,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玉海暂无下落。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玉海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王维军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