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思贤。被执行人刘宏恺。被执行人宋梅。
常思贤诉刘宏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1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4月2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55145元。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