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玉。被执行人沙广师。被执行人沙振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玉与被执行人沙广师、沙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提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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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玉。被执行人沙广师。被执行人沙振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玉与被执行人沙广师、沙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提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