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丹,住永吉林市。被执行人于光辉,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丹与被执行人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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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邢丹,住永吉林市。被执行人于光辉,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丹与被执行人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