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铸,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尹继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尹永恒,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铸与被执行人尹继海、尹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