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保平。被执行人孙红刚。被执行人仲挺。
周保平诉孙红刚、仲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1年10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4月2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11394元。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