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金永祥与李树刚、缪晓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恢字第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永祥。委托代理人:赵春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树刚。被执行人:缪晓播。委托代理人:俞继革,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永祥与被执行人李树刚、缪晓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80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恢字第2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