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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天翼与任晋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第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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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天翼,男,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晋,经理。被执行人任晋,男,。

唐天翼诉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天翼以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承担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任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