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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朝芬与文正勋、胥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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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朝芬,女,生于1950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文正勋,男,生于1948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胥福芬,女,生于194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朝芬申请执行文正勋、胥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民事判决书确定:文正勋、胥福芬一次性清偿王朝芬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3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同时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4元。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执行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系退休工人,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享有养老金收入,即被执行人文正勋每月有养老金收入2082.60元;被执行人胥福芬每月有养老金收入1863.80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两被执行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到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并垫缴了本案的执行费404元,故本案申请执行总金额为38004(大写叁万捌仟零肆元整)。同时查明,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在本院(2012)叙永执字第63号、252号执行案中还有债务正在强制扣划执行之中。申请执行人王朝芬根据本院(2012)叙永执字第63号、252号执行情况,请求本院从2013年5月起至2013年7月止每月从文正勋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200元、从2013年8月起每月从文正勋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900元,直至扣清14104元为止;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1月止每月从胥福芬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300元、从2014年12月起每月从胥福芬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1500元,直至扣清23900元为止。上述款项均扣至申请人王朝芬向本院提供的在银行的存款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具备清偿能力,但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故对被执行人每月养老金收入,在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后其余款项应当予以强制提取,同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院决定从2013年5月起,对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收入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并在该案执行金额足额扣划完毕后,本案即告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3年5月起至2013年7月止每月从文正勋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200元、从2013年8月起每月从文正勋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900元,直至扣清14104元为止;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1月止每月从胥福芬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300元、从2014年12月起每月从胥福芬的养老金账户内强制扣划1500元,直至扣清23900元为止。上述扣款均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王朝芬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二、在案件执行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被执行人文正勋、胥福芬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王开亮代理审判员:赵振宇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