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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明刚与潘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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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明刚,男,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潘光祥,男,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叙永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明刚申请执行潘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被执行人潘光祥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明刚的7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明刚自行与被执行人潘光祥协商解决本案债权债务清偿事宜,现申请执行人刘明刚已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明刚自愿自行与被执行人潘光祥协商解决本案债权债务清偿事宜,且申请执行人刘明刚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叙永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宏业审判员:雷明江代理审判员:赵振宇

书记员:豆雪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