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治容,女。被执行人肖祥林,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祥林所有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两辆,交由被执行人肖祥林保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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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治容,女。被执行人肖祥林,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祥林所有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两辆,交由被执行人肖祥林保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沈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