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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治容申请执行肖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溪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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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治容,女。被执行人肖祥林,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祥林所有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两辆,交由被执行人肖祥林保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