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文中,男。被执行人王伸全,男。
关于本院依据(2012)南溪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受理岳文中申请执行王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伸全之妻邓定书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南溪支行账号9011….0137中存款7080.00元(大写:柒仟零捌拾圆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李顺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