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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文中申请执行王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溪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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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文中,男。被执行人王伸全,男。

关于本院依据(2012)南溪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受理岳文中申请执行王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伸全之妻邓定书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南溪支行账号9011….0137中存款7080.00元(大写:柒仟零捌拾圆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李顺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