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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道洪申请执行刘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南溪执字第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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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道洪,男。。被执行人刘治祥,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治祥所有的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将该砖厂交由刘治祥看管,不得变卖、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