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道洪,男。。被执行人刘治祥,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治祥所有的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将该砖厂交由刘治祥看管,不得变卖、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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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道洪,男。。被执行人刘治祥,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治祥所有的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将该砖厂交由刘治祥看管,不得变卖、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沈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