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任少瑾,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任少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