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永芬被执行人黄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芬与被执行人黄晋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唐永芬的债权受偿额为81000元,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6250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