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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银书申请执行郭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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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银书。被执行人郭欣。

钟银书申请执行郭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欣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自己和妻子张培共有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钟银书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欣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审判员:易正平审判员:袁小云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