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令德。被执行人刘金良。
本院在执行孔令德申请执行刘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孔令德对被执行人李金良享有的债权受偿额为200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额为2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令德与被执行人刘金良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刘宗祥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