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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简可明、陈宗玉申请执行邓小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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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简可明、陈宗玉被执行人邓小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小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