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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先平与被执行人杨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2)武执字第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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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先平。被执行人杨智勇。第三人熊平平。

一、追加熊平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熊平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先平给付本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辉代理审判员:汪俊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