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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忠宝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运盐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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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忠宝(李忠保),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海铁路桥中银北项目部。被执行人赵俊杰,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红旗西街**。

申请人李忠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赵俊杰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俊杰帐户存款三万三千五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荣执行员阮学峰执行员张晶

书记员:焦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