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伟,男。被执行人李建杰,男。
关于程伟诉李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建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杰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四万零九百零六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建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李彦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