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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海云、邵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衢柯执民字第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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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海云,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邵永忠,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蒋竹梅,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893139,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法定代表人:邵永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云与被执行人邵永忠、蒋竹梅、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872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