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俊汉,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俊潮,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俊汉与被执行人许俊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俊潮的存款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