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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諘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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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进,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大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刘贵初。

申请执行人高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大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9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大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9月1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高进偿还借款27万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0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2区金成时代家园3栋1座11C房产,现案外人张碧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2区金成时代家园3栋1座11C房产的强制执行。另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晶磊执行员李雯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