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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戴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7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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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云华,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凡强,男,汉族,1968年8月28出生。

申请执行人戴云华与被执行人孟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凡强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