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俊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28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俊汉,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俊潮,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俊汉与被执行人许俊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俊潮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