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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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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廷尧,男。申请执行人韦月美,女。两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晓琳,女。被执行人韦克坚,男。

申请执行人蒙廷尧、韦月美与被执行人韦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克坚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90号,执行标的为201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廷尧、韦月美与被执行人韦克坚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已经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玉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