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廷尧,男。申请执行人韦月美,女。两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晓琳,女。被执行人韦克坚,男。
申请执行人蒙廷尧、韦月美与被执行人韦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克坚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90号,执行标的为201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廷尧、韦月美与被执行人韦克坚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已经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玉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