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志群,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靖,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群与被执行人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志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22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