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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谌礼燕与卢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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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谌礼燕,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鹏举,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105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卢鹏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鹏举银行存款1032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