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钦连,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鸿安,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