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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和平与韦钦连、赵鸿安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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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钦连,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鸿安,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