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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安义与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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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安义,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浩,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浩银行存款3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