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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罗生明与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未执字第01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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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生明,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