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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金来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7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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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金来,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勇,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来与被执行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7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