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亮,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亮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6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06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郭亮,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王海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