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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亮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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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亮,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亮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6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06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郭亮,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王海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