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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潘强与陈百群、陕西鑫源嘉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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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强,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百群,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鑫源嘉科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强与被执行人陈百群、陕西鑫源嘉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8966.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94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